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三三三部队长沙市岳麓区雷达站副站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涌,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甲与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李某甲与李某乙的婚生子李某锴随李某甲共同生活,李某甲自愿不要求李某乙承担李某锴抚养费;
三、李某甲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李某锴的户籍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九五三三三部队;
四、李某乙一个月可探视李某锴三次,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李某甲自愿一次性补偿李某乙x元,此款于2010年6月2日之前支付;
六、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李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