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组。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负责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邵武,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因与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发生合同纠纷,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和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同意就至今所有电力方面相关施工工程进行结算:1、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就“秀峰商贸城配电工程”,应支付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工程余款x.61元;同时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应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交纳该工程总工程款10%的管理费;2、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同意除“秀峰商贸城配电工程”外,所有电力方面相关施工工程(含城北配电分公司所签合同),再向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支付x元;3、第1、2项抵扣后,由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城北供电局在2010年6月20日前,向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支付最终结算款x元;4、本次结算为最终结算,双方再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二、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816.50元,原告长沙市雨花区精诚电力安装队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