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某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某、饶某欠罗某借款本金7万元、借款利息(包含:1、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30日借款期内的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9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30日止;2、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和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30日借款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09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0年5月31日止),应予归还;
二、徐某、饶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5月31日下午5点之前履行完毕;
三、如徐某、饶某没有于2010年5月31日下午5点之前履行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则从2010年6月1日起,徐某、饶某除继续履行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外,还应以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总额为基数,从2010年6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8%的标准向罗某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675元,徐某、饶某自愿负担(罗某已预交,由徐某、饶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付给罗某);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