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告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义县x部队94分队X号区汽车连服役。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曾某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曾某负担。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