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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别名:吕辉),男,出生于广西陆川县。因涉嫌诈骗2008年12月1日被安徽省蚌埠市巡警大队抓获,12月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08年12月17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12月1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梦、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初,被告人吕XX以合作承包周口市中山医院肝病科为由,让在河北省邯郸市同仁医院肝病科工作的被害人陈X来周口。9月6日陈X来到周口以后,吕XX谎称已经签了合同并交了10万元押金,并给陈X看了伪造的承包合同和押金交款条,让陈X也拿出10万元。9月7日9时左右,吕XX在周口市X路建行让陈X将来时所带的7万元现金转到他的账号上,而后吕在周口市人民商场对面建行将钱取出后逃逸。2008年12月1日13时被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巡警大队在该市抓获。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成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陈述,证人崔X、吴X、林X、郑X、许X等人证言,物证建行卡一张、他人身份证一张,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通知、住宿凭证、信息查询、领条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退还赃款,未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理由正当部分予以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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