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42岁,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8)南刑三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庞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15日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庆江
审判员王干祥
代理审判员郑峥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凤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