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欧某于2010年4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欧某负担。
审判长张朝晖
审判员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
附本案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