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公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曾祥勇
审判员唐光礼
人民陪审员杨某山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