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X号新富城X栋X门X房。
被告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晏X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晏X于2010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晏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晏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晏X负担。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