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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雪茹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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