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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成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交通协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良,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桔园小区二片综合楼一、二楼。

代表人袁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策,湖南谭孝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成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某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自愿赔偿范某某各项损失x元(成某某与朱某某已垫付的x.12元医药费和3800元护理费除外);

二、范某某自愿不要求成某某与朱某某在本案中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成某某和朱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东塘营销服务部之间的索赔和理赔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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