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侯某塘都市阳光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伍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某某、周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湖南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