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国江,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郑某某因与被告涂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涂某某在201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71万元,利息6万元,合计77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750元,财产保全费4370元,合计x元,由被告涂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月2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