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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等与台山市赤溪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52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江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的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七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符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赤溪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符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山市人民法院(2005)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符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台山市赤溪卫生院同意支付符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符某乙、符某丙、符某丁、符某戊损失费用x元,并同意对该款项的支付方式为:2006年7月30日支付x元,余某x元于2006年8月20日支付;

二、本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台山市赤溪卫生院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某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成玉

审判员甄锦瑜

审判员黄锡芳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区健敏

书记员阮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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