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1974年4月9月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海峰,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
族。
范某某因与于某某车辆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宋海峰;被上诉人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陈巍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赵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