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曾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x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陈某发还。2011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递交申请,写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