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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民

审判员陈巍

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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