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太,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杨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某民
审判员陈巍
审判员赵曜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