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X路交叉口处,以1500元价格将非法制造的50张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出售后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证言、假发票照片及出售假发票名片的照片、洛阳市西工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发票鉴定书、被告人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卢海平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