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九龙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中医药大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邓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建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玉霖、李长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刘某某欠陈某某、邓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应予归还;
二、刘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5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案件受理费3107元,公告送达费350元,合计3457元,刘某某自愿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再其他无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彭玉霖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