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闻某某。
一审被告:唐某某。
一审被告:朱某。
一审被告:刘某。
一审被告:巩某某。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闻某某,一审被告唐某某、朱某、刘某、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8)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29日,孙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