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李某某与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忠玉、苏年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乙自愿从2010年6月起每月向陈某甲、李某某支付赡养费400元;
二、陈某甲、李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苏年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