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忠玉、苏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童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肖某乙与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肖某乙与李某于1984年12月13日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雯。2009年8月,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0月29日,肖某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李某与肖某乙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女李某雯已参加工作,有独立生活能力。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芙蓉区史志档案局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肖某乙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肖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苏年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