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长沙客运段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喻某借张某某人民币x元整,已还1000元整,尚欠x元整,应予归还;
二、逾期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86%,从200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0年1月5日止,共计543元,喻某承诺一并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170元,喻某自愿负担(张某某已预交,由喻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付给张某某);
四、喻某承诺上列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共计x元于2010年1月8日之前付清,具体由喻某在向法院申请退还的x元担保案款中予以支付;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