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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铁长沙客运段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喻某借张某某人民币x元整,已还1000元整,尚欠x元整,应予归还;

二、逾期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年利率4.86%,从200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0年1月5日止,共计543元,喻某承诺一并支付;

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170元,喻某自愿负担(张某某已预交,由喻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付给张某某);

四、喻某承诺上列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共计x元于2010年1月8日之前付清,具体由喻某在向法院申请退还的x元担保案款中予以支付;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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