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乙诉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7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2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欠原告张某乙货款3725元,此款定于2012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内容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李某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