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比原告大。双方从认识到结婚才几天时间,相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孩,取名王某辉。原告一直在外打工,与被告交流少。被告不尽孝道,好吃懒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女儿王某辉,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捏造隐瞒事实。原、被告从介绍到结婚有二年时间,婚后感情也很好,并不是原告所说从认识到结婚就几天时间。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辉。2009年11月19日又生次女,取名王某。原告的起诉状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相反,无中生有。被告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和好如初。
本院认为,被告于X年X月X日生次女,尚在哺乳期,原告提出离婚,对被告的身心健康以及其次女的成长发育均不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国良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晓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