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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6-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149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X号。曾因贩卖盗版光盘于2002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3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福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位于本区望京地区的“国美电器商场”门前,以每张2.8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董某某出售淫秽的DVD光盘1000张时,被当场抓获。现缴获的淫秽光盘均已没收上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没收淫秽物品收据,证人李某、王某甲、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蒋某某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人民陪审员崔洁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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