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亿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庆f。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
上诉人平顶山市亿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f公司)与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亿f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亿f公司和江苏一建于2006年6月22日签订的《亿f城市花园Ⅰ标段10#、11#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江苏一建支付亿f公司违约金954万元,赔偿亿f公司损失110.982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亿f公司与江苏一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f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窦某某,江苏一建的委托代理人祁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4月18日,亿f公司发布亿f城市花园工程招标书,对此工程进行招标。2006年4月30日,江苏一建做出《关于工程付款办法的承诺》,其内容为:本工程由江苏一建施工至±0.00时,支付本阶段工程形象进度80%的进度款,以后主体工程每施工五层,根据江苏一建上报已完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报表,由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确认质量合格、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报送亿f公司予以核实、计量;每次拨付工程款扣除本阶段亿f公司供应材料费(若实际发生时)、水、电费后,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进度款,若支付凭证≥50万元人民币时当次支付,若支付凭证<50万元人民币时本次不支付,并入下次支付。当工程款付至工程合同价的80%时停止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工程合同价的90%,工程竣工决算完毕后付款至工程合同价的95%,下余5%保修期满后付清(无息)。2006年5月3日,江苏一建致亿f公司投标函一份,愿以人民币1835.7万元的投标报价并承诺按招标文件、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中承诺内容的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并响应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一旦中标,保证按合同协议约定的420日历天内和工程质量合格,结构中州杯标准完成并移交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保证在亿f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时,按原定进度计划连续施工三个月。
2006年6月22日,亿f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江苏一建作为承包人签订《亿f城市花园1标段10#、11#住宅楼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YSHY—2006—02)。内容包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由江苏一建承建亿f公司开发的亿f城市花园10#、11#楼;开工日期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开工通知要求的开工日期之日算起,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20天;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保质量、包安全总价承包方式;工程承包价金额1815.4万元;本工程施工至±0.00时,支付本阶段工程形象进度50%的进度款;以后主体工程每施工五层,上报已完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报表,由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确认质量合格、投资控制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报送亿f公司予以核实、计量,每次拨付工程款扣除当次亿f公司供应材料费(若实际发生时)、水、电费后,支付已完工程量80%的进度款;主体施工完毕后,以后工程施工按月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若支付凭证≥50万元人民币时当月支付,若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