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吕某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作出的(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陈某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贾东衡、禹楚丹参加评议,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某英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吕某及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吕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自愿离婚。
二、陈某自愿将共同财产位于永州市X村的二层楼房及土地中属于自己所有的份额赠送给儿子吕某长期居住使用。
三、一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由吕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某余
审判员贾东衡
审判员禹楚丹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