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昕,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宇,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毛某某因与被告周某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就借款达成和解;
二、周某某于2010年7月11日前一次性归还毛某某全部借款300万元;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毛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