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
负责人黄某乙。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大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清华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太平洋中心A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林某丁。
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国贸广场X层。
负责人林某戊。
第三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x(x)SRL],住所地巴巴多斯基督教堂沃星大路沃星企业中心。(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x.x)。
第三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X路拱辰居委会荣华新苑1#1806。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申请执行福建省莆田大同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清华园大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人,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与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债权转让协议、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与第三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及第三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经查,中国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于2004年6月28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于2004年11月29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之后第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再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由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受,变更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锋
执行员陈金贤
执行员卓晶亮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