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出生于(略)。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8月3日被(略)川汇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略)川汇区商业局按照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对本局下属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略)川汇区纺织品公司经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在没有向川汇区国资局备案的情况下,代表本公司委托周口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周口宏大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张某乙没有将该公司的全部资产真实全面地提供给评估部门,隐瞒国有资产170余万元,致使得出纺织品公司净资产为-11.13万元的评估报告。2003年11月,川汇区纺织品公司将该评估报告报给川汇区商业局,并要求以整体出售的形式进行改革,经川汇区商业局和川汇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依法批准,张某乙于2004年4月20日以1万元的价格竟买了川汇区纺织品公司。2004年4月22日,张某乙与川汇区商业局、川汇区国资局、川汇区体改办签订了川汇区纺织品公司的产权转让协议,从而将价值170.2264万元的国有财物被张某乙非法占有。被告人张某甲当时在川汇区商业局任副局长,根据其班子成员分工,张某甲分管财务、审计工作,在川汇区纺织品公司改制期间,张某甲任川汇区商业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副组长,负责企业改制中的财务工作和清产核资等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X、张XX、董X、李X、杨X、闫X、王X、张某乙等人的证言,书证:川汇区商业局关于党组成员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川汇区商业局关于调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的通知、川汇区商业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川汇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成立川汇区商业局关帝庙商场等五个企业整体出售领导组的通知、川汇区商务局证明、会议记录、(略)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略)川汇区纺织品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转让合同、鉴证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河南申鑫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