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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曾某、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纠纷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605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曼莉,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健新药品商店经营者,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燕塘生活区农贸市场1铺。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仁义堂公司)、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下称宛申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代理人黎孟龙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上市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999皮炎平'药品以其特有的包装装潢行销国内外,曾某取得数亿元的年销售额业绩。200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极其近似的包装装潢,反而将自己的'仁义堂'注册商标置于药品包装装潢中非常不显著的位置。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的行为足以使其商品与原告知名的'999皮炎平'药品造成误认,造成严重的市场混乱,造成原告正宗商品'999皮炎平'销售量减少、商品声誉下降,并造成其他经济损失。另外,原告发现被告曾某在其开设的商场内销售侵权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原告购买了涉案商品取得侵权证据。原告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知名商品'999皮炎平'特有装潢的专用权。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与该商品相近似装潢的商品,被告曾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商店销售侵权商品,依法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假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的装璜,销毁其侵权的库存或者待销售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2、被告曾某向原告披露'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并向原告提供进货的合同、票证等资料;3、被告仁义堂公司在《医药经济报》和《南方日报》公开就其利用'888皮炎平软膏'仿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装潢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4、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知名商品'999皮炎平'的装潢遭受仿冒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x元;5、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在被告曾某处购买被控侵权物品的销售发票,拟证明被告曾某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888皮炎平软膏'的图片及实物(2005年8月28日购买之后拍摄)。该产品为长方体纸盒包装,包装盒上标注: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研制;制造商: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包装盒的一侧另外突起一个长方形。包装盒装潢的主视图的主要部分、以及后视图都是以红色为底色,右部有一个白色平行四边形,该平行四边形的两条腰线变形为阶梯状的灰色曲线。仰视图和俯视图为红色。左视图和右视图为白色。各视图上还记载商标、商品名称等信息。

3、(2006)粤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

4、三被告生产、销售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图片(依据与公证封存实物相同包装的产品拍摄)。

证据2、3、4拟证明三被告在生产、销售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侵权。

5、南方制药厂申报'皮炎平软膏'的《药品生产申请审批表》,拟证明原告自1987年开始生产、销售'皮炎平软膏'(复印件)。

6、深圳南方制药厂'皮炎平霜'获得'1990年军转民高技术、出口产品展览交易会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7、深圳南方制药厂'999皮炎平软膏'于1996年获'军队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8、深圳市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医药公司于2001年签订的销售合同。

9、原告的'复方地塞米松乳膏(曾某名皮炎平软膏)'于2004年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的证书。

证据6-9拟证明原告一直生产、销售'皮炎平软膏'产品且该产品知名度较高。

10、原告在2002年9月12日、19日《宁波晚报》上刊登的'999牌皮炎平软膏'广告。

11、福州电视台、泉州电视台在2002年5月至6月间播出'三九皮炎平'广告的广告播出证明。

12、福建有线电视台等电视台在2002年8月至9月间播出'三九皮炎平'广告的广告播出证明。

13、成都明日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省公共频道'等频道在2002年8月26日至2002年9月22日间播出'999皮炎平软膏'的广告监测报告。

14、泉州电视台等电视台在2003年6月至9月间播出'三九皮炎平'广告的广告播出证明。

15、宁德电视台等电视台在2004年4月至9月间播出'三九皮炎平'广告的广告播出证明。

16、载有'三九皮炎平'广告内容的光盘。

17、原告在2005年8月至9月《体坛周报》上刊登的'999皮炎平软膏'广告。

18、原告在2005年9月至10月《婚姻与家庭》、《知音》杂志上刊登的'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广告。

证据10-18、拟证明原告对其生产的'皮炎平软膏'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该产品知名度较高。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9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拟证明'999'商标驰名度高,原告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20、有关'999皮炎平'2002年至2005年包装装潢的图片、实物及简要说明,拟证明999皮炎平产品的装潢是特有装潢,以及该特有装潢长期使用的状况。

21、原告2003年度、2004半年度及2005半年度报告摘录,拟证明999皮炎平产品持续的生产销售情况及毛利率。

22、原告2005年5月28日的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原告999皮炎平产品出厂销售的价格。

23、律师代理费发票。

24、公证费发票。

证据23、24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部分实际开支。

被告曾某、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均没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认可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证据保全,本院认为在原告提起的(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案中,原告已申请对相同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经本院准许,在该案中,本院裁定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与原告在本案中申请的证据保全相同,故本案不再作裁定,而以(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案中所保全的证据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在(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案中,本院裁定:'1、提取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生产、销售的'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样品一件。2、复制、查封或扣押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自2003年9月起至2005年11月2日止生产、销售'888皮炎平软膏'药品(化妆品)的有关财务帐册、记录资料等原始凭证。本院在执行该裁定时发现,被告仁义堂公司在工商登记的住所只是有人值守的空房,被告宛申公司不在工商登记住所经营,无法进行证据保全。

经审理查明,'999'皮炎平软膏和'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均是原告生产的产品,前者是在2004年以前的产品,后者是2005年以后的产品。2002年至2005年原告将上述产品分别在《宁波晚报》、《体坛周报》、《婚姻与家庭》、《知音》等报刊杂志以及福州电视台、泉州电视台、四川电视台、宁德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上作广告宣传。

'999'皮炎平软膏的包装盒为长方体纸盒包装,包装盒装潢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是以红色为底色,红色中间有小部分橘黄色,右部有一个白色平行四边形,该平行四边形的两条腰线变形为阶梯状的灰色曲线,其他视图是红色。另外,从不同角度观察该包装盒的各视图,可见叠合于各视图上的若干个漩涡图形。各视图上还记载商标、商品名称等信息。

'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的包装盒为长方体纸盒包装,包装盒装潢的主视图和后视图正面是以红色为底色,红色中间有小部分橘黄色,左部有一个白色平行四边形,该平行四边形的两条腰线变形为阶梯状的灰色曲线,其他视图是红色。另外,从不同角度观察该包装盒的各视图,可见叠合于各视图上的若干个漩涡图形。各视图上还记载商标、商品名称等信息。

2006年1月23日,原告和三九企业集团共同向广东省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原告和三九企业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广州市X路燕塘农贸综合市场1铺的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健新药品商店,购买'888皮炎平软膏'复方地塞米松乳膏一盒及其他商品,并从该商店当场取得号码为x的《收据》一张,注明'888皮炎平1支×8。00'等内容。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制作照片3张,并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广东省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06)粤公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购买的'888皮炎平软膏'的包装盒为长方体纸盒包装,包装盒上标注: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研制;制造商: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包装盒的装潢与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实物的装潢相同。

将被控侵权产品'888皮炎平软膏'的包装盒的装潢与原告产品'999'皮炎平软膏、'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的包装盒的装潢对比,两者有以下不同点:1、由于前者在包装盒的一侧另外突起一个长方形,导致两者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在相应位置多出一部分。2、前者主视图、后视图的底色为红色;后者主视图、后视图的底色也为红色,但红色中间有小部分橘黄色。3、前者的左视图、右视图为白色;后者的左视图、右视图为红色。4、前者没有叠合于各视图上的漩涡图形;后者有叠合于各视图上的漩涡图形。除此,前者主视图的主要部分、以及后视图的装潢要点与后者的主视图、后视图的装潢要点相同。

本院认为,'999'皮炎平软膏、'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分别是原告2004年之前、2005年之后的产品,本院采纳原告关于这两款不同名称的产品是同一产品的主张,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而进行对比时可以任一款产品作为比照对象。从2002年至2005年,原告持续将其产品在报刊杂志、电视台上作广告宣传,其产品在市场上已形成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

原告的产品以长方体纸盒作为外包装,包装盒的主视图和后视图均以红色为底色,红色中间有小部分橘黄色,左部或右部有一个白色平行四边形,该平行四边形的两条腰线变形为阶梯状的灰色曲线,其他视图是红色。从不同角度观察该包装盒的各视图,可见叠合于各视图上的若干个漩涡图形。各视图上还记载商标、商品名称等信息。这种装潢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人容易将之与同类其他商品区别出来,应认定为原告产品的特有装潢。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研制;制造商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据此,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共同制造、销售之产品。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包装盒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的明显区别在于前者的包装盒一侧有另外突起的长方形,而后者没有;以及后者有叠合于各视图上的漩涡图形,而前者没有。除此,前者主视图的主要部分、以及后视图的装潢要点与后者的主视图、后视图的装潢要点相同。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的装潢与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盒的装潢整体构图、设计风格、色彩运用相同,不同点存在于细节处,对装潢整体影响不大。综合判断之,本院认定两者相近似,足以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

综上所述,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被告仁义堂公司和被告宛申公司共同制造销售、被告曾某销售了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商品,足以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相混淆,依照原告之请求,须分别承担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三被告有库存或待销售的侵权产品,故本院不支持其提出的要求三被告销毁库存或待销售的侵权产品之请求。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曾某披露侵权产品进货渠道、提供进货合同票证等资料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本院无法保全到被告仁义堂公司、被告宛申公司关于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财务帐册资料,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仁义堂公司和被告宛申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仁义堂公司和被告宛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请求法院酌定,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商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由被告仁义堂公司和被告宛申公司共同赔偿x元。关于赔礼道歉,被告仁义堂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侵权产品很容易在市场上造成与原告知名商品混淆,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不公开赔礼道歉不足以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但在一家报纸媒体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影响,故本院支持原告提出的被告仁义堂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之请求,不支持在《医药经济报》赔礼道歉之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与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999'皮炎平软膏、'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商品'888皮炎平软膏'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与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999'皮炎平软膏、'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商品'888皮炎平软膏'的行为。

三、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x元。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对该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日报》上刊登声明,就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向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五、驳回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4元,被告曾某承担1000元,被告广州仁义堂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宛申医用科技开发公司共同承担6006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三被告分别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林幼吟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江闽松

书记员周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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