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09年4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移交渑池县公安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09年6月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任某经网上“小丁”介绍,以x元的价格从洛阳一男子手中购得一辆银灰色现代轿车,车牌号为豫x,发动机号x,车架号为x。经查,此车系2009年4月9日渑池县文化局的被盗车辆。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焦通献的报案陈述、书证查获经过、全国被盗车辆信息、车辆销售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邵红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