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汉族,1985年10月出生,农民,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离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美荣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