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x,后李某某用该卡陆续通过POS机提取现金消费,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和期限透支,截止2009年12月14日共拖欠中信银行本息x.52元(其中本金x元),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信函形式催收,李某某仍不归还欠款。归案后,李某某的家属已向中信银行退还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催款记录、还款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李某勋
审判员赵辰昊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