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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甲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某乙,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长涂克

审判员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杨万良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吴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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