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姚某乙,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徐智灵,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与被告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
审判长涂克
审判员蒲华平
人民陪审员杨万良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吴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