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市茶陵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刘某玲)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某(刘某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茶陵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株洲市茶陵县金盛矿业有限公司为无法人资格的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刘某某系该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刘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衡阳泽丰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x.76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莫李辉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