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
2010年3月27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将建在张某某土地证西1.35米、东1.46米的小厨房拆除。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所提出的申请执行内容,未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赋予强制执行之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沫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