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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独任审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某偿还毛某某欠款本息共计x元,此款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4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孙剑璞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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