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10月至今任西华县财政局工交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7日被逮捕,于2009年7月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XX县财政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和XX公司(股份制企业)有法人代表宋XX与XX市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的法人代表付X(另案处理)签订了XX县财政局借XX市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400万元为XX公司作流动资金用的合同,编号为x,期限1年,还款资金来源为企业利润。同年5月5日,XX县技术改造资金管理股股长关X去XX市财政局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办理手续,将400万元汇到XX县会计核算中心帐户上,关X代表XX县财政局以技改股的身份与XX公司签订4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X通知被告人焦某某通过转帐手续将400万元给XX公司。2009年5月6日,被告人焦某某同意了关X的意见,仅凭2009年5月4日XX县财政局技改股与XX公司签订的400万元一年期限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就向县会计核算中心打报告申请将400万元拨入工交股帐户,当日又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将400万元技改资金从XX县财政局工交股帐户,以“技术改造资金”的名义转付给XX公司帐户。2009年6月7日一天内400万元被XX公司支付得只剩200余元,被支付的款项没有用于XX公司申请的用途,最终XX公司未恢复生产,造成该公司相关债权人的恐慌,造成了债权人集体上访的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付X、关X、卢X、张XX、侯XX、高XX、宋XX、沈XX、刘XX、彭XX等人证言,被告人焦某某任职证明,关于财政局工交股在会计核算中心帐套帐务的情况说明,XX县会计核算中心出具的关于XX县财政局技改股未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帐户的说明,四张关于400拨付流程的票据,焦某某向会计核算中心申请拨付的书证一份,XX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借款合同一份,XX县技术改造资金管理股借款合同一份,(2009年)年X号西华县财政局关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的申请文件,XX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会议纪要,XX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处关于400万元借款项目呈批文稿及400万的电汇凭证、收款收据,搜查关健办公室扣押材料的相关书证,XX公司会计所保管的XX公司有关帐目凭证及省、市领导有关信访件的批示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