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萍,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
被告:王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敦臣,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翔,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彭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位于徐州市X区X单元X室内个人物品清空后(防盗网、门不得拆除),将该房屋返还被告彭某、王某。
二、被告彭某、王某于2011年10月30日前,在收到返还的房屋时,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购房款及赔偿金共x元。
三、原、被告双方因本次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翼
人民陪审员田家勤
人民陪审员张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