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9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二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屈顺利、袁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胜功
代理审判员竹庆平
代理审判员成存启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