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容留卖淫2006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原籍来京在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镇华日飞天物流院内经营天天影理发店。2006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容留卖淫女霍某某与嫖客孙洪旭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说明及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卖淫,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8日起至2006年12月17日止,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建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