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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58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声,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X村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勤德,上海市奉贤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兴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02)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声,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王勤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初,昌兴公司与汇城公司口头约定加工定作协议,由汇城公司为昌兴公司染布十种颜色,昌兴公司提供了毛坯布,汇城公司从2002年6月19日开始将加工好的共计2,872。3kg布送至昌兴公司,昌兴公司即开始加工成衣,事后,昌兴公司未向汇城公司支付加工费并认为汇城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昌兴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昌兴服饰有限公司2,872。3kg布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二、上诉人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2,872。3kg布的加工费人民币10,000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302元,由上诉人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4,651元。两笔费用上诉人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均已预付,被上诉人上海汇城染整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额应于上述期限一并给付上诉人上海昌兴服饰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所涉之业务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犁

代理审判员蔡茜芸

代理审判员姚蔚薇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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