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魏某甲
委托代理人: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
一审被告:魏某乙。
一审被告:魏某丙。
刘某与魏某乙、魏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29日,案外人魏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魏某甲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魏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