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卢沟桥东关街X号其经营的“浩浩亮洁”发廊内,以一百元的价格介绍、容留女青年宋某某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证人宋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6日起至2007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肖江峰
二○○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