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共同语言,性格不合,且被告于2007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因被告经常外出不归而发生矛盾。2007年5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差。婚后,感情不和并分居满两年,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