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黎平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2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席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06年10月15日作出(2006)花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席某某不服,以其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原判认定被害人龙俊于X年X月X日出生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席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6)花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信群
代理审判员彭卫东
代理审判员张燕宁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