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2009年2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09年3月11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对王X谎称其能够办理驾驶证且不用参加交警队考试,以B证收费3000元,C证收费2500元骗取王X的信任,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先后收到王X交给他65人的办证费用共计现金x元。以同样方法于2008年3至8月收取康X交给他8人办理驾驶证C证费用x元。张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收取的办证费用x元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给被害人打的有收条,办证的钱被自己花完了。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对王X谎称其能够办理驾驶证且不用参加交警队考试,以B证收费3000元,C证收费2500元骗取王X的信任,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先后收到王X交给他65人的办证费用共计现金x元。以同样方法于2008年3至8月收取康X光交给他8人办理驾驶证C证费用x元。张某某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收取的办证费用x元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被害人王X、高X、崔X等人陈述。
3、控告信,收条,办证名单及身份证号码,公安机关回函
4、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
5、被告人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自己无罪之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平安
二○○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