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在被害人王xx家门前建厕所、放尿桶,辱骂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王xx2万元,但未得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犯罪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以被害人王xx家门前在开街征地后有其剩余宅基地为由,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在被害人王xx家门前建厕所、放尿桶、辱骂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王xx索要2万元,但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供认开街后王xx门前的规划区是其家原来的老宅基地,并于2009年3月份在那搭了一个棚子,后改为厕所,其听说路北沿的拆迁户都不让路南的垫土,并向路南的要钱,2010年元月乡X路边杂物推平,其搭建的棚子也被推掉,并让将路边垫起来,在王xx拉土垫坑时,其进行阻拦,因此双方引起厮打,后王xx找说和协商此事,其要求补偿2万元钱,双方也未协商成。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开街后其弟兄俩将门前的路买下,其门前原来王某x和王某某家的地皮已经冲掉成为规划区,其弟兄二人想将门前的坑垫平,陈春玲及王某某家拦住不让垫,并要求给钱才让垫。2009年3月王某某商量先在其门前盖个棚子,等盖好房后就扒掉。4月份,王某某的房盖好以后棚子一直不扒,并改为厕所提出要2万元钱,直到2010年元月份才被乡政府强行推掉。其在棚子推掉后准备垫土,王某某拦住不给钱不让垫,并对其打骂。
3、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王某某在其门口搭个棚子,后来当作厕所一直不扒并提出要钱,后来被乡政府推平。在其家拉土垫坑时,王某某进行阻拦,并掂砖将其丈夫王xx头上砸伤。
4、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09年3月其家在王xx家门前搭个棚子,后来改为厕所。
5、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开街后王xx想把门前的坑垫起来,王某某不让垫。2010年1月7日乡X组织人将街两旁的杂物清理掉,并让各家各户将门口垫平。王xx拉土垫坑时王某某进行阻拦并殴打王某印,向王xx要二万元钱但没说成。
6、证人梅xx、冉xx、马xx的证言,证明派出所和乡X组织人开铲车在王xx门前挖出原来老路X路面均不足十米,因为新路X路之间有十米的规划区,证明王xx门前已没有王某某家的宅基地。另证明王xx拉土垫门前的坑,王某某家不让垫,王某某家在王xx家门前搭个棚子,当作厕所,故意恶心王xx家。
7、陈xx证言,证明王xx想拉土垫坑,王某某不让垫,发生打架的事实。
8、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乡政府勘察证明,经丈量新路宽十米两侧名有十米规划区、老柏油路路基与新柏油路之间均不足十米,证明王某xx前没有王某某的地皮。
9、收据,证明王某x将原柏油路面以1600元购买。
以上证据确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宅基地被征用后,明知没有其宅基的情况下,以殴打、辱骂等手段相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卫民
审判员彭宗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安进才